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办公室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合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告信措施的决定》(证监会安徽监管办公室行政监管办法决定[2025]80号)。经安徽省证监局调查,合肥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科”,920718.BJ)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未经董事会审核批准,擅自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与上述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责任制度、风险防控措施上述法律违反了《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适用规定。措施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办法》)。合肥高科董事长胡翔、董事会秘书王晓智对合肥高科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安徽省证监局公告称,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合肥高科、胡翔、王小智发出警告信,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将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合肥High科技及相关各方应继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强化收购资金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合肥高科公布的2024年年报,胡翔先生直接持有合肥高科40,370,207股,占合肥高科股本的44.53%,各股均由合肥高科拥有。通过兰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群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1.40%,占合肥高科股本的44.53%。普视持有合肥高科1.22%股份,共同控制合肥高科47.15%股份,为合肥高科第一大股东。合肥高科实际控制人为胡翔、陈寅。胡翔先生和陈寅先生一起可怕持有合肥高新62.07%的股份。此外,胡翔还通过合肥至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合肥高新1.40%的股份,通过合肥群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合肥高新1.22%的股份。因此,胡翔、陈英直接和间接控制合肥高科64.69%的股份,成为合肥高科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肥高科于2022年12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流通股数量为2,266.67万股(不含超额配股权)。发行数量为2,60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部行使后),发行价格为6.50元/股。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字代表为王建祥、张浩然。合肥高新技术IPO共募集资金14,733元。本次募集金额为355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45.26万元。据合肥高科2022年11月29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2.2亿元,主要用于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家电装饰面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合肥高科本次IPO发行费用总额为20,880,929.2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971,159.35元(超额配售选择行使后总配售选择金额),其中保荐费和承销费为13,188,679.25元。 (行使超额配股权前)及人民币15,273,584.91(若超额配售选择全额行使)。 “合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证交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董事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我限制措施的决定》(证交公司二管理函[2022]055号)调查发现,合肥高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合肥高新发生合肥摩发玻璃制品相关交易。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瑞州汽车集团香河物流有限公司。交易内容包括购销商品、以租赁费购买加工劳务、以租金费率租赁购买加工劳务、购销固定资产及运输费用。这涉案金额合计4,500.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9%。 2020年,合肥高科与合肥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雄群及江西瑞州汽车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涉及货物购销、劳务购买加工租赁费、劳务购买租赁费、固定资产购销、资金往来及运输费用合计504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8%。 2021年,合肥海泰计划开展合肥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州汽车集团翔和的相关交易e物流有限公司交易要素包括货物购销、租赁付款购买及处理、租赁服务购买及处理、固定资产购销、运输费用等。涉案金额8,009.2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57%。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调查和披露。 2019年,公司现任董事胡翔先生向合肥高科借款404.75万元,占最新经审计净资产的1.73%。 2020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陈英向合肥高科借款70美元。 5.9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7%。 2021年,公司现任董事胡翔先生向合肥高科借款374.75万元,占比1.43%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截至2021年12月,自有资金及佣金已全部结算。 2022年4月20日,合肥高科还披露了资产过往事件。国家证券交易所认定,资金占用人胡翔先生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小企业上市业务及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定(试行)》第4.1.4条和《中小企业上市业务及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定》(2020年1月3日颁布)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全国证券交易所和中小企业上市公司治理规范》(2021年11月12日发布) 上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适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股价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12日发布)。这v违反《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股价指数调整规定》(2020年1月3日公布)第三十八条(22日公布)、第四十二条、《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2020年1月3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表于“名言”(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公告》第四十一条、《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政府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 “规则与市场” 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价格违反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1日颁布)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0月30日颁布)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 《全国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2020年1月3日公布)和《全国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未及时披露自有资金,违反了《全国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引述》(2020年12月22日发布。2017年)《重新信息披露规则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信息和指数披露规定》(2020年1月3日发布)和《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信息和指数披露规定》第五十六条被视为违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胡翔因违反基金审批、授权、同意、信息披露等行为,被追究其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晓志的责任。其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与上市信息披露规定》第三条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行为和情节,国家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管理部根据《全国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和《全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纪律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决定实施自律监管。对合肥高新将采取警告信等处理措施。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向胡翔、王晓智先生发出警告信:决定采取措施,对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发出警告信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与上述事实及披露信息不符n 不准确。其次,对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内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法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适用规定以及该法第八条、第十条的适用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办法》) 公司总裁胡翔、董事会秘书王晓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对公司、胡翔先生、王晓智先生出具警告信,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您及您的利害关系人应继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收益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操作的质量。监管方面,您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可以在审查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上述监管措施。安徽省证监局2025年12月19日
(编辑:马鑫)
合肥高科收到警告信。实际管理人非法侵占IPO保荐人国元证券。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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